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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政策是否应该取消?
有些该取消。高考加分政策有它的道理,有些加分是不可取消的,如烈士子女加分政策等,但有些加分项是否具有实用性仍需讨论。如本次教育部取消的项目中的体育特长生、科技类竞赛加分等,它们的存在,难免会让学生进行所谓的“内卷”,高中生们在繁重的学习任务之余还要分心去“卷”竞赛、“卷”特长,如若不然,别人有了加分而你仅靠着裸分,岂不是在起跑线上便落下了一大截?甚至于,这类加分政策有时会被官场、资本钻了空子,成为滋生不公的平台。如此看来,这些项目的取消是大有裨益的。
加分政策给一部分考生提供另一种发展途径,这样能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不足,同时也能提高学生的升学率,受到许多学生和家长的广泛支持。
高考加分项目确实能帮助到许多学生考上自己理想的大学,但是也引起了有些学生和家长的不满。有些学生把精力都放在学习上,但是最后往往考的学校不如那些特长生们,学生们心里会感到不平衡。
虽说加分的政策的初衷是体现学生的综合素质,更能体现教育评价的多元化,比如有特长的考生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再比如很多优秀的学生干部、体艺等特长生可以享受到这些待遇。
尤其是少数民族子女享受到的加分政策,还有烈士子女享受到高考加分政策等,都是可以理解的。

教师子女高考加分吗
在诉求权利平等,甚至以权利平等性作为判断一项政策是否具有合理性标准的社会背景下,将高等教育资源向教师子女群体倾斜,意味着其他非教师子女群体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中所获得的份额将被相应地削减。因此,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是否具有合理性值得反思及追问。本文从加分目的、加分对象及加分原则三个方面分析了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的合理性问题。
一、对加分目的是否合理的分析
建国初期,高考加分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当时高考中处于劣势的革命干部和生产工人、农民给予“从宽录取”的补偿性政策。随后作为补偿性高考加分政策的加分对象逐渐扩增了少数民族地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以及退役军人等考生。改革开放后,为了培养人才、弥补高考制度不足和促进素质教育发展,高考加分政策的加分对象逐渐增加了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体育特长生、奥赛获奖者等考生,目的是为优秀学生或特长生创造条件,以激励这部分群体进一步发展,为国家发展培养综合性或专业性人才。此外,为保障国家发展和社会服务需要,报考定向性专业或院校的考生具有降分录取的机会。因此,从高考加分政策的目的进行分类,高考加分主要分为三类:补偿性高考加分政策、鼓励性高考加分政策和定向性高考加分政策。
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了激励当地教师的发展、为了补偿艰苦地区教师的贡献、为了鼓励非教师专业人才以教师为职业,规定其子女在参加高考时享有加分的优惠政策。比如,河北省规定“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可加20分。云南省规定“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工作十年以上,并且现仍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者加20分”。类似加分项目的地区有贵州省、西藏自治区。这些加分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鼓励教师以“教育世家”为争优创先对象,有利于引导教师到贫困地区工作,也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以教师为职业,甚至有利于提高教师质量、扩大教师规模以及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但以父母的身份或职业为附加条件作为考生是否具有高考加分机会的标准和依据,其是否具有合理性?
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是地方政府基于其有助于提高地方教师素质、提高地方教学水平和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等目的而出台的。从地方政府管理的角度而言,这是合理的。但教育毕竟不同于其他社会管理手段和工具,教育涉及的是培养人的实践活动——培养具备一定态度、知识、技能的人的实践活动,尤其是高等教育。一个人所受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往往决定其日后的发展机会、成功程度及社会地位。因此,人人都渴望接受高等教育。但在高等教育资源仍然有限的国情下,只有那些通过高考选拔并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才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权利。分数成为衡量考生是否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最主要标准,往往1分之差就决定成百上千考生是否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2009年山东省文科一本线在595分以上,10分之内有5041名考生;而理科在585~595分之间则聚集了14100人。[1]正因为分数对于能否接受高等教育具有决定性作用,许多有条件的高考考生及其家长往往将高考加分政策视为获取或保障高等教育权利的自我救济手段和方式。[2]实际上,地方政府也正是以此为契机出台了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从而达到或实现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目的,但这显然不符合高考加分政策是为了补偿教育弱势群体或鼓励优秀学生、特长生的初衷。同时,利用地方行政手段让教师子女群体在高考制度上获得额外的加分政策,意味着损害了非教师子女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这是有悖公平的,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对加分对象是否合理的分析
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4条至第50条有关高考加分的规定中,主要有三类加分对象:第一类是补偿性加分对象,如第46条规定降低分数的项目: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第47条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第49条规定优先录取项目:同等条件下,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第二类是鼓励性加分对象,主要是指高中阶段在德智体等方面具有突出发展或贡献的考生,具体为第44条和第45条规定的对象: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此外,第47条规定: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第三类是定向性加分对象,第50条规定: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
不同类型高考加分政策对象具有不同特点。补偿性加分对象的主要特点:第一,加分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部队退役士兵以及因公伤残亡的烈士、警察等高危险性特殊职业者的直系子女。第二,加分标准主要取决于社会文化弱势地位及特殊职业的影响情况。鼓励性加分对象的主要特点:第一,加分对象主要是受教育者中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单项发展的优秀学生、特长生或思想政治品德突出者。第二,加分机会和加分标准取决于考生个人能力和已经取得的成绩,不取决于父母具有某种职业和身份;表现在需要通过各种智力、体力、技术含量等竞争非常激烈的考试、考核及鉴定,并取得指定的名次或国家标准才能获得加分资格。定向性加分对象的主要特点:加分对象不必是优秀学生、特长生,也不必是处于文化弱势群体,但必须是报考国家或相关院校指定性的专业的考生;降分录取标准往往取决于考生所报考的专业及院校上,比如所报考的专业往往是农林、石油、矿业、勘测等专业。
从三类高考加分对象及其特点可见,教师子女明显不属于高考加分政策的对象。从补偿性加分对象而言,教师作为从事国家教育文化事业的职业人员,其个人文化素养及文化知识不是每个社会阶层都具有的,尤其是对于社会底层工人、农民工及农民等弱势群体而言。此外,根据阶层复制理论,教师的文化优势一定程度上往往遗传或影响子代,这意味着教师子女的文化水平和知识素养在高考竞争中比一般阶层孩子更具有优势。再者,教师所从事的职业不属于国家高危险性职业,其子女也不是烈士子女。因此,作为教师及其子女难以被定义为文化弱势群体,当然也就不属于补偿性高考加分政策的对象。从鼓励性高考加分对象而言,教师子女高考加分往往是因其父母的“教育世家”称号或教师职业身份,并非通过个人具备某种能力,并通过考试考核后而获得的。所以,教师子女高考加分也不属于鼓励性高考加分对象。从定向性高考加分对象而言,部分省区规定教师子女考生报考省内师范院校才具有加分资格,似乎属于定向性加分政策的对象,但师范生是否属于诸如农林、勘测、石油探测等较少考生问津且工作环境艰苦的定向性专业,这是值得推敲的问题。
三、对加分原则是否合理的分析
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主要有三种合理性原则: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3]作为教育资源配置方式之一的高考加分政策,地方决策者结合自身教育资源情况,根据差异性原则制定了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这显然是合理的,但地方决策者进行教育资源分配过程应该在平等原则及补偿原则基础上追求差异原则,而不是舍弃前者直接追求差异原则。教育政策的平等原则要求受教育权平等和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利平等废除了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附加条件的限制,体现了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视性”。机会平等是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所设立的制度,保证社会成员平等的参与机遇,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和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教育机会平等实际上是一个追求教育资源或教育利益过程的平等,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要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3]
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以考生父母是否具有“教育世家”身份、是否在艰苦地区作过贡献、是否以教师为职业等作为附加条件来决定考生是否具有高考加分的权利,是有悖于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这意味着在同等条件下,非教师子女的考生会因父母不具备某些附加性条件而失去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其次,合理的高考加分政策应当建立在考生自身努力基础上,只有当考生通过自身努力具备了某种条件或达到了某种标准时才享有加分资格,加分与否不应当取决于父母的身份或职业。依靠父母而取得加分资格的政策,从某种程度而言,是一种遗传式的或连带式的教育优惠政策,而这种形式的“教育优惠是建立在封建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制度的基础之上的。”[4]这显然也是不符合教育政策的平等原则的。此外,高等教育作为社会阶层流动的主要途径和阶层再生产的复制方式,往往决定考生将来的生活处境及社会地位。教育弱势群体往往因缺乏接受高等教育机会而维持或陷入更贫弱的阶层,教育优势群体却往往能够获得更多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而维持或晋升为更具有优势的阶层。在高等教育资源或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有助于推动教师及其子女群体向社会上层流动,却意味着原本处于不利地位的“裸考生”失去脱贫致富的机会后会继承父辈的贫困,甚至损害了已达到高等院校或优质高等院校录取线的“裸考生”的利益,他们将被排挤出高等教育门外。
综上所述,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确实存在诸多不合理的方面,但它同时也具有合理的一面。宏观上不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发展,中观上不利于高等教育的稳定发展,微观上不利于受教育者的健康成长。但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在地方发展和管理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实用性及有效性掩盖了其不合理性。在特定国情及教情的历史时期,类似实用性和有效性地方高考加分政策将在一定的时期内存在,但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应当本着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合理原则,把政策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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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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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完善在高考成绩加分方面,一直以来都饱受考生诟病,教育部最新回应,已经大幅度减少和严格控制高考加分项目,取消了5类全国性的高考加分,逐步取消地方性的95类加分,对于部分想通过高考加分上更好的大学的这部分学生来说,高考的优势就没有了。
但是对于大多数考生来说,无疑是一项利好的消息,毕竟依靠高考加分进入好大学的学生数量只是少数,这样更能够体现高考的公平性。
为何高考加分政策受到大多家长的诟病呢?原因很明显,因为加分政策只是让少数人受益,虽说加分的政策的初衷是体现学生的综合素质,更能体现教育评价的多元化,比如有特长的考生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再比如很多优秀的学生干部、体艺等特长生可以享受到这些待遇。
尤其是少数民族子女享受到的加分政策,还有烈士子女享受到高考加分政策等,都是可以理解的。
问题是,在加分政策的主导之下,极少数的考生存在着舞弊的行为,导致高考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在新时期,加分政策也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高考目前内卷严重,考生之间的竞争原本就很激烈,如果有加分政策的加持,对于裸考考生来说,就十分不公平了。
很多加分政策的渠道很多,并非教育本门能够完全进行监测,比如有体育局,科协,民委,户籍部门等等的加分政策,不便管控就会造成很多加分的漏洞,严重影响高考选拔制度的公平性。
在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方面,比如目前出台的城市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将取消加分政策,只保留偏远农村部分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的政策,分值也是大为降低,全国通用的加分政策仅保留了4-5项,比如英烈子女。
很明显,高考的这种选拔性的考试是用来选拔人才的,不是用来发放福利待遇的,所有的加分都不应该存在。如果需要奖励和照顾部分人的话,可以换成其他奖励,比如一次性给予多少钱的奖励,或者其他购房,买车优惠奖励,而不应该是高考加分,为什么非要和考试扯在一起?
对于加分政策也会逐步退出高考的舞台,相信这样对于绝大多数的考生来说,是很公平的一项举措,对于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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